政治雷達法律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 第4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4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服勤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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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