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 第3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3條

民防團隊應結合所掌理編管業務特性及動員能量,並參考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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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