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 第5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全民防空演習實施,參與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訓練、演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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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