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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13條

公共需要機關對於調(租)用之各型車輛及其駕駛人員有指揮、調度之權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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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