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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15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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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