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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19條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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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