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車輛編用辦法
› 第2條
車輛編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編用車輛及人員之範圍如左: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定專用於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公共設施具有特種裝置之各型車輛。 (二)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含駕駛座位,共五人座以下)。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者之各型車輛。 二、汽車必要人員及修護設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車輛編用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