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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3條

車輛編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交通處(局)。 車輛編用執行機關:為公路監理處、所、站,並為調(租)用實施單位。 公共需要機關:為中央各部會局處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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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