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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21條

編用各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調用或規避調用者,得移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或移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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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