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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受限駕駛人啟動管制車輛前應啟動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進行吐氣酒精濃度試驗,並於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未檢出吐氣酒精濃度時,始得啟動。 受限駕駛人駕駛管制車輛,不得由他人代為解鎖車內配備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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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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