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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符合附件一規定。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安裝、拆卸、維修及功能確認等事宜應由符合附件二規定之供應商辦理,該供應商應向專業機構申請認證報告,並由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公布。 前項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構由交通部指定。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安裝或拆卸應符合附件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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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