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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第13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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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