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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1條

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項)目、時數及成績標準,應於各班次教育計畫內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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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