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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3條

考試科目係以鑑定學員生接受教育程度,其科目由各校依據教育計畫內容及其特性區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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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