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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3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三、申請自願退學。 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 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 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累積達教育階段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 九、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一、就讀之教育班次,修業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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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