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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之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三項成績綜合計算,其所佔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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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