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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 前項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各校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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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