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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 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專科或中等學校教育者。 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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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