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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3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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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