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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4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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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