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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7條

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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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