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 第48條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8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