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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 第11條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1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期程、作業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自我評鑑之組織、基準、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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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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