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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0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 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組織或軍事政策等因素,須予停止辦理者。 三、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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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