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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4條

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 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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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