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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3條

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如下: 一、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二、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受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受訓者,不得重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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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