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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4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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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