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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應檢具前條書面證明,依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訓練單位提出折減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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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