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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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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