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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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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