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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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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