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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第7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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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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