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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的發給標準、條件和程序,目的是為了提供軍費生適當的經濟補助,確保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需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1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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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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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軍費生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者,按原身分發給薪俸,不發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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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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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費待遇及津貼,依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基準發給。 公費待遇由學校依各費用別自預算撥付,津貼由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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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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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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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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