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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11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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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