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13條

軍事審判法 第113條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12-2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