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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2條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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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