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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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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二 章 軍法人員
軍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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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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