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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 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家屬 必要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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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