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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之待遇給與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定期服勤者,依其資歷及工作職位比照現役軍人待遇,但視其工作性 質酌給津貼。 三、臨時服勤者,一律比照現役軍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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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