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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轄區內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虞者,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該單位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查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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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