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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 第12條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12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時,得提供保證向執行單位商借必要 之材料或零附件。 前項之借用,應於約期內以相同品質規格之材料或零附件歸還,非經所屬 執行機關許可,不得折價或以其他廠牌之材料或零附件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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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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