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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11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有使用國軍之場地、設施、裝備或 器材之必要者,須經有關權責機關同意,如須收取費用,由雙方事先議定 ,收入所得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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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