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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20條

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 ,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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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