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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28條

廠商就其研究試製成功之軍品後續供國防部或其所屬各單位使用者,得依 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費: 一、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者,依各該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 二、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之規定者,依該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之規定者,依該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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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