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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委託廠商生產軍品之配合措施項目如下: 一、提供技術輔導。 二、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或設備。 三、協助獲得專業機具或引進技術所需資金。 四、協助獲得特殊原材料及零附件。 五、協助融資及辦理減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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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