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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4條

實施本辦法有關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負責重要專案軍品發展目標及計畫,並綜理軍品 研究發展、試製、生產及成效管考等業務。 二、經濟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 等業務。 三、財政部為協辦機關,協助國防部推動廠商參與軍品研究、試製及生產 之融資與辦理減免稅費等業務。 四、外交部為協辦機關,就有關涉及條約及協定之事項,提供國防部諮詢 意見並予以協助。 五、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 指定之機關為執行機關,其所屬單位為執行單位,負責建立衛星工廠 、委託研究試製及生產等業務。 國防部、經濟部共同組成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 (以下簡稱工合會報 ) ,辦理下列事項: 一、軍品生產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二、綜理國防工業廠商評鑑事務。 三、合格廠商名單審定及生產品項資料建立與檢討修訂。 四、其他有關廠商生產軍品之協調及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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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