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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31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因研究發展或試製、生產危險軍品而發 生災害之損失,得經由執行單位申請酌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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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