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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30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其研製之項目,確因技術、設備或材料 之限制致無法完成或驗收不合格,應即停止研究試製。但尚有再行研究試 製之可能者,得經協議再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之補償及再行研 究試製之有關事項,應於研究試製契約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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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