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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衛星工廠,指具備有生產軍事武器裝備所需零附件及總成之能 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衛星工廠之任務,以其支援軍品生產項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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