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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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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7條
執行機關於遴選衛星工廠時,應公開徵求參加審查。無廠商參加審查或無 通過審查者,得邀請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參加審查。 一、經研究試製成功領有證書者。 二、經工業合作或國內外技術移轉,經驗證合格持有證明者。 三、其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廠商。 前項衛星工廠之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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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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